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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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青岛汇金
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
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材
料,我们对上述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助于加快公司应收账款回
收,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同时拓宽融资
渠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本次交易需要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因此,我们对公司上述议案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黄镔、付永领、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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