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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6 00:50:53 来源:中国基金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6月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对衍生工具市场持仓限额制度的建议修订的进一步咨询,发表咨询总结。这包括对管理基金或伞子基金的子基金的资产管理人施加责任,以及因应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对其持仓限额制度的改进建议而修订《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

香港证监会称,在考虑市场意见后,将落实有关的建议修订以便更明确地分清与基金有关的监管规定和利便业界合规,以及提高若干产品的持仓限额借此为市场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此外,香港证监会还表示,取决于立法程序的进度,计划于2023年12月实施有关法例修订。

(来源:香港证监会)

多次征询市场

审慎修改法例

根据香港证监会公布的征询文件显示,该会于2022年4月26日就建议对持仓限额制度作出的若干改良措施,发表咨询文件(首份咨询文件)。有关建议修订旨在因应香港衍生工具市场的近期发展,使持仓限额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合证监会的监管政策及目标。证监会就建议的改良措施和对《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该规则)的相关修订,以及对《持仓限额及大额未平仓合约的申报规定指引》(该指引)的建议更新,征询市场意见。

证监会在考虑所接获的意见后,就部分建议作出了总结,并建议就持仓限额及申报规定对基金的应用进一步修订该规则和该指引。证监会亦建议修订股票期权及股票期货合约的法定持仓限额,并移除小型股票指数期货及期权合约的额外持仓限额,以便落实香港交易所对交易所层面的持仓限额制度的改进建议。证监会于 2022年11月22日就上述建议发表进一步咨询文件(第二份咨询文件)。

第二份咨询文件就部分持仓限额及大额未平仓合约申报规定指引的建议作出总结,具体地,该等建议包括:(1)扩大有关超逾上限持仓量许可的“指明合约”的名单;(2)就某些新合约订明持仓限额及须申报水平;(3)调高人民币货币合约的持仓限额;(4)就在假期交易的合约施加大额未平仓合约申报规定;(5)厘清结算所参与者在哪些情况下不被视为对其客户的持仓具酌情决定权;及(6)就结算所参与者引入超逾上限持仓量许可制度。

而进一步咨询已于2022年12月23日结束。香港证监会称,共接获七份来自不同市场参与者及专业团体的书面意见。他们的意见可于证监会网站查阅(除要求不要公布意见书的内容的回应者外)。证监会在考虑所收到的意见后,将着手落实第二份咨询文件所载的有关建议。

香港证监会继称,正与律政司合作敲定该规则的相关修订文本,以供于政府宪报刊登并提交到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视乎立法程序的进度,香港证监会预期经修订后的该规则将于2023年12月生效。但证监会也强调,本次刊载征询文件并非定稿,提醒市场参与者需在适当时候参阅刊宪版本。

接获意见以及证监会的回应

以下为本次征询接获的意见及证监会回应:

I.关于持仓限额及申报规定对基金的应用

公众意见:

某个业界组织提议证监会就对受托人及资产管理人的期望提供更明确和具体的指引,以便受托人证明其已履行责任,例如资产管理人须向受托人提供什么资料来利便受托人持续监察资产管理人有否遵守该规则的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人应提供有关资料的频率。

另一个业界组织表示,结算所参与者在确保资产管理人客户遵守该规则的规定时亦可 能面临类似的挑战。这些业界组织希望该指引有类似的导引,厘清结算所参与者及其客户须如何遵守该规则,让结算所参与者能够履行其责任。

有其他意见提议证监会给予足够的时间或过渡期,以便市场参与者遵守有关规定。证监会还表示,接获一些查询,问及该规则对资产管理人的实际应用和相关运作。

香港证监会回应:

1.任何持有或控制期货或期权持仓的人均有责任遵守该规则。该指引的目的是为了协助 市场参与者了解有关规定,而并非旨在就他们应做什么提供详细指示。因此,建议的 指引并非规范性。尽管如此,证监会已仔细考虑回应者的提议,并在适当情况下于该 指引内采纳该等提议。

2.有别于身为基金或子基金的持仓量的法定持有人并因此须在基金和子基金层面上遵守法定持仓限额及申报持仓量(如建议新增的该规则第7A(1)及7A(2)条所订定)的受托人,结算所参与者只须为其自己的帐户及其每名客户的帐户遵守该规则(如现行的该规则第7(1)条所订定)。如客户是资产管理人,结算所参与者便只须确保其为该客户持有的持仓量不超逾法定持仓限额。该结算所参与者无须在基金或子基金层面上监察或申报该客户的持仓量。

一般而言,结算所参与者没有责任监察并确保其资产管理人客户的整体持仓量维持在持仓限额内或向相关交易所作出申报。事实上,就使用多名结算所参与者的资产管理人客户而言,结算所参与者是不会全面掌握其所有客户的持仓量的。不过,所有结算所参与者均须确保其为资产管理人客户持有的持仓均维持在法定持仓限额内。就基金而对该规则作出的建议修订不会改变结算所参与者的现有责任。

3.我们留意到市场参与者对合规时间的顾虑。本会将给予市场充足的时间,以便为遵守经修订的该规则作出必要的调整及安排。

4.就其他要求本会厘清的问题,我们将另行与回应者沟通。

II.香港交易所对其持仓限额制度的改进建议

公众意见:

回应者对为利便落实香港交易所的建议而对该规则作出的建议修订,表示支持或没有意见。

一名回应者提议,应对公司行动后的相关单一股票期权的持仓限额设立检讨程序。除此之外,一名回应者表示,鉴于单一股票期权、单一股票期货与其他相关产品之间的相互关系,它们就按金计算和申报规定而言应合并处理。至于股票指数期货及期权,部分回应者提议应对持仓限额作广泛修订,以支持市场增长和发展。

另外,回应者亦提议,由于庄家的持仓净额通常较低,且可被香港交易所识别出来, 故应取消庄家的大额未平仓合约申报规定。

香港证监会的回应:

1.现时适用于单一股票期货及单一股票期权的持仓限额水平和安排均属适当。然而,我们收悉上述提议,并将密切关注市场发展,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一步修订有关制度。

2.至于豁免庄家遵守大额未平仓合约申报规定的提议,证监会将视乎庄家持仓在香港交易所结算系统中的记录方式而另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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