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票质押式回购不属于利好,只属于中性消息,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说明股东急需用钱,但又不愿意把股卖出套现(注意如果控股股东的股票处于限售期内除外,原因是其股票还没有到时限上市流通交易),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能在一段时间内融资得到现金,一般这些质押式回购是有期限的,回购到期时必须用现金赎回相关股票并支付相关回购融资利息(注:这个利息在回购生效时就已经双方约定好了)。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1.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2.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找法网提醒您,《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3.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4.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5.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6.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三、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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