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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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并基于独立判断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我们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持续稳定发展,未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现就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及对外担保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2年度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1、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
2022年度,公司不存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2、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
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与控股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
3、关联方以非货币资金偿还占用资金情况
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关联方以非货币资金偿还占用资金情况。
4、结论:经查,未发现2022年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占用资金。除此之外,未发现公司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下列情况: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不存在其他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
(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无对外担保。
2、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0%(含50%)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3、公司没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提供担保。
4、公司没有为资产负债率不明的公司提供担保。
5、结论:经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无对外担保,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担保。
独立董事:董家鸿、曾庆生、孙金云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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