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素材来源:睢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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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2018年9月
李某向郭某借款150万元
马某作为担保人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后因李某逾期未还款
被郭某一并诉至法院
2020年11月判决生效后
两人仍没有履行判决义务
郭某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因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5月郭某得知
马某于2020年4月
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其子
遂以马某无偿转让财产
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影响其实现债权为由
将马某及其子诉至
河南省睢县法院
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2
马某辩称
我将案涉房产
过户登记在儿子名下
时间是2020年4月20日
此时郭某尚未就借款提起诉讼
况且我也不知道
郭某与李某之间借款是否清偿
更没有恶意逃避债务
请求法院驳回郭某的诉请
马某儿子述称
2020年4月父亲将房产
作为给我置办的婚房
无偿赠与、合情合理
而郭某2022年5月才提出诉请
已超过了法定一年的
撤销权行使期限
3
法院审理认为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
放弃其物权、无偿转让财产
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但债权人应当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
马某自愿为李某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向郭某借款150万元
从借款到期至郭某起诉期间
债务人李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担保人马某也没有履行保证义务
马某作为担保人
应当时常关注李某的还款情况
督促、提醒李某尽快还款
以使自己最大可能地避免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郭某起诉前
马某对李某
没有归还借款本息的事实
应是明知或者是应当知道的
其不仅不履行保证人的还款义务
反而将案涉房产无偿赠与他人
并办理转移登记
人为降减自己的财产数量
削弱自己的债务清偿能力
明显对郭某债权的实现
造成了影响和损害
该无偿赠与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关于郭某撤销权的行使
是否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
本院认为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核实
马某无偿将房产转让他人后
于2022年5月才告知郭某
郭某此时才知情
除斥期间应从2022年5月起算
因此并未超过一年的期限
依法判决撤销马某的房产赠与行为
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为马某
二审维持原判
4
作为担保人
应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
避免自身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无还款能力时
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作为债权人
得知债务人转让财产时
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避免法律赋予的
实体权利“过期”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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